1980年舞廳女老闆,主動邀請2名男客借宿家中,結果被判死刑

沒想到,警方來了之後真的有收穫,直接撞見了賣淫現場。

在被抓之後,馬燕秦也老老實實的交代了自己的罪行。

她道出:接著舞廳,她和來跳舞的130餘人發生過關係,並且從中獲利,有2000多元。

2000多元在現在確實不值什麼錢,但是在剛剛改革開放的80年代,確實是一筆巨款。

並且這筆巨款還只是通過賣淫獲得的,不得不說確實是暴利。

馬燕秦所犯確實是賣淫罪,即為了獲取報酬選擇與男性進行非法性交活動的行為。

在現代,賣淫罪屬於輕微的犯罪,或一般違法性發,情節不算嚴重,一般處於罰款或者拘留十五日以下。

但是,馬燕秦被判處了死刑,這一懲罰在當時就很存在爭議。

一部分人認為:馬燕秦罪有應得,為了獲取報酬出賣自己的身體,道德敗壞,這樣的人應該槍斃。

13/14
1980年舞廳女老闆,主動邀請2名男客借宿家中,結果被判死刑

同時,有一部分人為馬燕秦喊冤:只是賣淫,也是生活所怕,罪不自此,殺人犯都有無期徒刑,為什麼馬燕秦卻沒有任何改過的機會。」
其實,這是當時的環境使然,時代不同,法律不同。
國家在1979年規定了一種罪行:流氓罪,即現在的賣淫罪。
它指的是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、聚眾鬥毆、尋釁滋事、侮辱婦女或破壞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節惡劣的行為。
馬燕秦的行為就屬於這個規定中的一種,當時為了嚴肅社會風氣,對這種罪行的懲罰很重。
韓濤也是被判了死刑,惠利名則是被判了無期徒刑,因為在獄中表現良好,在2000年被提前釋放了。
就連馬燕秦提到的一百多人,在當時也被判處了有期徒刑,確實能看到當時國家打擊這一類犯罪行為的力度。

從現在法律的角度看,馬燕秦確實死的有點冤枉。
但是,她的所作所為確實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。
她深陷賣淫的情網中,甚至連女兒都沒有保護好,確實枉為母親。
到現在,我們依然需要大力打擊賣淫行為,這並不是一件小事。
對此,您有什麼想說的呢?

歡迎在評論區留下您的看法!
-完-

14/14